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《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及评价标准(试行)的通知》(国卫办医函〔2018〕1079号)要求,进一步推动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、有序的开展分级评价工作,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指导下,医院研究所在评价标准基础上起草了《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四级审核要求》,并于2月18日在京召开定稿会,就标准审核要求内容进行了研究完善,定稿文件会后将转发给各省级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。